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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条约解释方法的相关理论

(一)国际条约的解释分类

国际法将条约的解释定义为对某个条约或某些规定的正确意义的阐明。根据国际惯例法,缔约各方必须善意缔结条约,因此各缔约国在签订条约时会尽力做到将条约的具体权利、义务用文字解释清楚,以免出现解释歧义或误解的现象。

1.按照解释主体分类

条约解释可以分为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1)学理解释

是指国际法学者在各自的相关论著中所阐述的条约解释理论和原则。例如在1996年"核武器案"中,国际法院提出"专门性原则", 把WHO 的权力限定在公共卫生领域。审理该案的大法官Dapo Akande对此更进一步地解释道:"从直觉上判断, 禁止使用核武器是政治问题,而WHO则不应当被卷入政治活动"。这无疑是学理的解释的典范。

(2)官方解释

是指缔约方或缔约方授权的国际机构对具体条约内容所做的解释。例如WTO条约的立法解释的主体为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其他任何国际组织或机构都不享有条约的解释权。

2.按照解释的效力分类

条约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非有权解释。

有权解释源自古罗马法规定的"谁制定法律谁有权解释"的原则,是指缔约方全体对缔约条约内容共同接受的解释。而未经缔约方全体接受的解释如学者的学理解释,均属于非有权解释。例如所有关于建立多变开发银行的条约,均毫不例外地把条约的解释权赋予银行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从而排除了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因此,此类条约,只有银行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对条约的解释方位有权解释;国际法院即使就该条约作出解释,也应理解为无权解释。

(二)国际条约解释方法诸理论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在国际条约缔结中,条约当事方由于受条约内容的复杂性、缔约时的具体情况以及语言表达的局限性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所缔结的条约存在定义含糊不清、条款相互冲突,加之由于用词模糊等,从而可能导致条约适用性的差异,因之条约的解释受到国际法律实践者和学者广泛的关注及研究,使其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议题。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联合国 *** 》及其《国际法院规约》基础上对国际条约的国际法律制度进行了编纂,使条约解释规则逐渐法定化和确定化。关于条约解释的现代国际法学有三种理论,分别是意图说、文本说和目的与宗旨说,这三种学派沿袭关于条约解释发展中各先驱学者的见解发展而来。

1.意图说之阐释

意图说认为,从条约的通常含义出发,着重缔约方共同的真实意思,其代表人物是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他持此观点的一个理论前提是,条约解释规则来源于国内法中关于合同的解释规则。既然合同的解释任务是揭示当事人缔约合同的意图,条约当然没有理由不这样做。显而易见,对条约的解释关键在于确定缔约国之间的真实意思。所以意图学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掌握缔约国缔结条约时的意图之前,首先应该做的是查清缔结条约时的准备资料。

2.文本说之阐释

文本解释又称为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法律解释通常都是从文本解释开始的。其代表人物是麦克奈尔,他认为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首要任务是从条约用语出发,按照其上下文,确定其通常的含义来理解缔约方的真实意思。文本解释是最基本、被普遍接受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

由于法律解释是以法律文本作为直接对象,因此以法律本身的语言文字作为出发点的文本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相比,也是最保守的解释方法。此解释方法集中体现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该条款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赋予解释条约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传统意义上所主张的条约约文解释、遵循协定方的宗旨与目的等保守的条约解释规则大相径庭,因此随着国际法法律规则的发展及变化,该条款审判在国际法实践及理论上受到有关国际审判机构和国际法委员会以及国际法学者的重视。

3.目的与宗旨说之阐释

目的解释是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正如塞尔修斯所说:"法律解释不是拘泥于文字,而是需要实现其意义和目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 条第1 款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所具有的通常意义"解释,第31 条第4 款规定"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即准用文义解释方法。这种解释,在相当程度上应该能够弥补条约规定的不足,填补条约规定的空白,缝合条约与现实间的差距等。

但是,目的通常是多种多样的,它们随着历史和社会文化的变化而变迁,对于法律规范目的的分析,就是通过了解立法者塑造法律规范所涵盖的生活领域,并弄清楚事实构成与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从而完整的理解法律规范。

二、两个条约法公约的确立的解释规则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规则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现代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多边条约之一,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关于条约问题的国际法一般规则,因此也被形象地称为"关于条约的条约 "。其中关于条约规定内容解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从条公约规定可以看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解释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于公约文字的文本解释方法,而另外种是沿用了历史的解释方法。前一款反应的不仅仅是文本主义的立场,意图说和目的与宗旨说也在其中得到了体现。所以,公约第三十一条是建立在三种学说混合的基础上,而没有排斥任何中学说。后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当文本解释无法解释清楚条约具体含义时,可以参照条约产生的背景、起草过程等有关历史性的内容对条约及某一条款进行解释。

综合来看,《公约》中条约解释规则包括了三种对条约进行解释的方法:

1.善意解释方法

这个原则源于"条约必须遵守 "( pacta sunt servanda) 这一国际法上的基本原则,要求条约解释应该采取诚实信用立场,严守条约约文的规定,不得任意进行曲解。总体来说,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律解释中,善意原则并不是一项独立的解释规则,而是一项总括性的、起到提纲挈领作用的法律原则。它适用于条约解释的全过程,包括对约文、上下文、嗣后惯例等的审查,涉及的是成员方对条约诚信履行的理解。在印度专利案中,上诉机构驳斥了专家组将"合法的期待"视为善意解释的观点:维也纳公约第31条项下条约解释的目的是去确定缔约方共同的意图,而这些共同意图不能在条约一方主观和单方决定之"期望"的基础上加以确定。上诉机构对"合法的期待"的解释严守条约约文的规定,并依据约文推出"合法期待的保护"。

2.约文解释方法

即条约应该按照约文所使用词语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如果词语的通常意义不是公约当事国所意欲表达的意思,这时就需要借助缔约时的一些准备资料来判断,如缔结条约之前的谈判记录、通过条约的国际会议的全体大会和委员会的议事记录、条约的历次草案等等。考虑到在现代国际法中,缔结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往往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其中充斥着各个缔约国的反复谈判和争议,因此《公约》规定的这种补充资料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但是无论缔约准备资料在阐明当事国意图方面具有多大的价值,都不能作为权威性的解释因素,因为这些准备资料,如条约谈判纪录,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完全的,很容易引发解释上的误解。

3.下文解释方法

这种解释方法细化了如何确定条约词语通常意义这一问题,《公约》要求不应抽象地决定词语的通常意义,而应按该词语的上下文并参考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予以决定。按照《公约》的规定,这里的"上下文"包括条约的前言、附件、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议、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议、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议之任何惯例、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等等。例如在美国虾和海龟案中,上诉机构采纳的思路是:条约解释者应关注拟被解释的特定条款的约文本身。从上下文来看,缔约方成员的目标和宗旨首先应在由约文构成的条款中探寻。当约文本身的含义难以确定或理解时,或为确定对于约文本身的解读是否正确时,可以从整个条约的目标和宗旨中寻求有益的帮助。

《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事实上是对已有国际习惯法的成文化编纂。由于国际法的编纂往往是有选择性的,所以《公约》并非把所有关于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都转化为成文法。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关于条约解释的国际习惯法规则或格言,这些规则在特定情况下也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应该强调的是,与公约第32 条规定的准备资料一样,这些习惯法规则或格言仅仅只能在第31条规则无法生效的情况下才起到一种补充作用。

(二)《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条约解释规则

1.公约确立的解释规则之分类

除了上文所述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和33条外,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同样也确立了条约的解释规则。虽然《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尚未生效(截止2008年11月18日),要使其生效,需要3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第85条),这是其生效的唯一条件。目前仅有28个国家已批准或加入该公约;12个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已经确认其对它的签署或已加入。尽管如此,与其他经编纂的国际法规一样,该公约无论其正式地位为何,都已被普遍接受为适用的法律,在实践中广泛用作参考的书面指南。

这两个公约对国际主体之间缔结条约的法律和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是最为重要的两条条约法公约。通过比较不难发现该公约大体上上沿用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案文。其第31条列举了条约解释的若干"通则",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根据真实性原则来解释

对于条约的用语应首先考虑按照其通常的和原来的含义来解释。如对用语解释会造成荒谬,或与条约的其他部分有矛盾,则应以缔约国缔约时的原来意义解释。因为缔约国在缔约时,往往会在"界定条款"中赋予某些专门用语以特定的含义。如对条约中的特定用语有疑义,应参照条约的宗旨来解释。

(2)根据有效性原则来解释

按照有效性原则来解释条约时,应作通盘考虑,使条约发挥最大的效能,从而使条约的条款得以实施和产生效力,而不是因解释使得条约的效力被减弱或丧失效能,使得条约无法予以实施。

(3)根据一致性原则来解释

在解释条约用语时,应联系条约上下文,包括条约的序言、附件在内的全部约文以缔约国嗣后所订的关于条约的任何协定,进行通盘考虑。此外,对特定用语的解释除应与条约其他部分或有关文件的字句一致外,还应与先行的国际法原则及规则相一致。

2.公约的法律地位及其解释规则之改进

1986年,联合国大会为了通过条款草案为公约决定在维也纳举行会议。鉴于东西方特别对此专题有着尖锐对峙的意见,联合国大会积极参加了会议筹备工作。最后《公约》前72条比照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条款案文。虽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仍然有分歧,但在条约解释的方面保持了一致的看法,即善意解释、通常含义解释以及上下文解释。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比,该公约将上述三种解释方法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大大增加了条约解释在实践运用中的作用。

三、国际条约解释方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一)司法实践中影响条约解释的因素

虽然《公约》对条约解释的规则进行了编纂,但条约解释在实践中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解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编纂的仅仅是习惯国际法规则,而不是为条约解释问题提供一确切的解决方案。通过上述对此解释规则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看出,解释者在选择适用公约所编纂的规则方面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

解释者在解释条约某一规则的时候,它既可以选择三种解释规则中的任何一种,也可以在具体的解释方法之间进行广泛的选择。解释者在这样做的时候,并没有违反公约的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在对条约某一用语或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促使解释者选择某一解释规则或方法的原因可能不是存在于解释方面,而是存在于解释之外。解释者的信仰、文化、教育背景、经历等都会影响到解释者对解释规则的选择。

(二)人权条约的解释规则

正如所有国际条约一样,对人权条约的解释首先要适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的解释规则:条约要"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解释"。对通常的语言用法的偏离,只有在相关缔约方有意使用特别含义时,才是可以的。对于系统解释即在上下文当中的用语,不仅有必要考虑条约的包括它的序言和附件在内的全部内容,也要考查与条约有关的缔约方之间的契约和协议,以及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所协定之任何惯例。简单而言,人权条约的解释规则有:参照"目的和宗旨"的解释;动态解释;实效;自主解释;对国家队人权之限制的限制性解释。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肯尼迪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案的决定中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是通过个人申诉程序来监督条约义务。因此,排除一个特定的人群(即被判处死刑的囚徒)个人申诉权利的保留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任择议定书》的目的和宗旨。国际监督机构通常认为,在目的和宗旨方面遇有疑义时,解释应当有利于对个人的保护,即有利于他们的自由和尊严。

对于拥护人权的解释原理为一系列更为具体的解释规则奠定了基础,包括欧洲人权法院多年来在处理《欧洲人权公约》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今天在原则上获得所有人权条约承认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动态解释原则。早在1978年,该法院在特来尔诉英国案中就判定,当时在马恩岛上对少年施用的即使是相当温和的体罚,也应被视为一种有辱人格的处罚,因此,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那时是欧洲人权法院第一次引入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一个活文件的工作模式,即对该公约的解释不脱离当时的环境孤立地进行。

在1979年,在欧洲人权法院针对艾丽诉爱尔兰共和国做出的判决中,所涉及的问题是,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公正审判的权利,是否可以引申出来诉诸法庭的权利,据此缔约国将有积极地义务来保证这一权利。从这时开始,法院一直使用"实效"的解释规则,它意味着,公约保证的权利不是理论的和虚幻的,而是实在的和有效地。因此,爱尔兰 *** 在这个具体的有关婚内合法分居的程序的案子中,应该让申诉者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即使事实上根据公约,这种权利主张只是明确地规定在刑事诉讼当中。虽然《欧洲人权公约》反复地国内法律制度,如果不想让保护成为虚幻,界定特定权利的适用范围的术语必须予以自主解释。比如,在对《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指控"进行解释时,就不能用缔约国中的民事和刑事法律中的这些术语或者其国内法院的权限来解释。

毕竟,诉诸独立法庭的人权的目的是要在国际法层面上确定,什么样的事情非常重要,以至于不能让受到指示制约的行政当局来决定,而是必须由一个独立、公正的法院来处理。不过,条约不得不使用相当模糊地术语来完成这样的定义。最终,欧洲人权法院自己不得不对"民事权利和义务"和"刑事指控"的含义进行自主解释。

(三)WTO体系争端中的条约解释规则

司法解释是适应立法和司法相辅相成的要求而产生的,其理论基础是"契约不完善论"。实际上GATT/WTO争端解决的实践已经表明大量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就WTO适用协议的解释而言都大量援引了维也纳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最具代表性应用最为广泛的是条款是第31条解释的通则和第32条解释的补充手段同时还可能会引用其他条款。下面将结合WTO贸易争端案例,分析几点条约解释的规则:

1.善意履约:条约解释的首要原则

它是条约的最高原则,直接来源于有约必守原则,并且它是一项总的法律原则,贯穿于条约解释中。在司法实践中,DSB在援引善意解释规则时也有自己独特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公约》中的条约解释规则以及对条约的解释不应造成条约明显的错误和不合理。

"善意"既适用于确定权利或义务的存在与否,同样也适用于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泰国-H型钢案中,泰国提出,由于波兰的设立专家组请求书不够明确,泰国遭受了损害。就此,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观点,即波兰已清楚地提到《反倾销协定》第3条的具体用语,也确定了在波兰看来泰国当局在裁决损害存在和因果关系时未予以考虑的具体因素。评估设立专家组请求书的根本性问题是:是否使应诉方了解到申诉方所提的诉请,以便应诉方可以充分应诉。参照DSU第3.1条,成员方应善意地参与到争端解决程序中。设定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不是为了促使诉讼技巧的发展,而是为了公平、快捷、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

2.约文解释:条约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条文系文字词句所构成,欲确定法律的意义,须先了解其所用的词句,确定其词句之意义。"因此,法律解释必先从文义解释入手大多数情况下对条约约文的解释都用这个规则,它的法律渊源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的通则第1款和第2款。尽量从约文出发完成解释活动,体现了对司法自主性的约束、对法治理念和法律权威的认同以及对司法能动性和自由裁量权的戒备。从WTO争端解决实践来看,约文解释方法的应用是最为常见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要按照条约词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从GATT开始,专家组在裁决争端过程中就严格遵守以约文为基础的解释方法,在词语中寻找条约所要表达或赋予的价值和目的,而非越过文义的方法直接进行目的解释或价值衡量。在1984年的日本-皮革案。在该案中,日本国际贸易和工业部对从美国进口的皮革及皮革产品设置配额和颁发许口正,美国的控诉指出这些进口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1947第11.1部分。日本答辩认为,进口限制并非出于商业政策的考虑,而是为了保护传统的少数群体的需要。但是,专家组指出,日本提及的特定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不能成为进口限制的条件。专家组授权调查的范围是审查与GATT1947条款相关的事项,而相关条款并未进口限制提供证明其合理性的理由。这是涉及与贸易相关的事项的一个早期案例,专家组在作出裁决时十分谨慎,采取严格的约文解释方法,摒弃一切与GATT协议无关的事项。

3.条约解释的目的和宗旨

在GATT 规则运行的早期,专家组在对条约解释时往往倾向于从GATT的谈判、起草和准备文件中寻找解释的依据。GATT 发展到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时,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逐渐体现出一种更多参考条约目的和宗旨的解释趋势。在1987年墨西哥、加拿大和欧共体诉美国关于石油产品及其他产品收费案、1989 年美国337条款案、1992年加拿大与美国关于酒类销售限制案等案件中,专家组不仅仅根据文本字面的意思来解释,还要根据有关条文的目的如产品平等待遇、有效保护机会等进行解释。其法律渊源也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即"参照条约目的及宗旨"解释。这种解释方法为WTO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并运用得愈来愈广泛。例如1996年美国限制针织羊毛上衣进口案中上述机构就成功地运用了这种解释方法。

条约解释对于WTO争端解决至关重要。在已受理的争端案件中,凡经专家组及上诉机构解决者,几乎都涉及WTO有关协定的条约解释。虽然WTO未规定具体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WTO条约解释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到现在逐步发展出自己的特有的解释规则。随着WTO司法实践的推进,可能还会出现新的解释规则,需要我们密切关注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动向。了解并掌握这些规则,不但可以加深对WTO有关规则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在今后可能发生的贸易争端当中找准脉搏,对症下药,注意应用这些规则做出对报告有利的解释,提出对我们有益的观点,作为回击的武器,这样才能在争端解决中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利益。一言以蔽之,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丰富了当代国际条约法的理论与实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这些案例为何值得关注?

今天是6月29日,而根据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今天正式发布了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而这一批案件几乎都是要求各地法官研读并且运用的,那么为什么这些案件这么值得关注呢?这些到底有什么不同可以起到什么作用呢?

第一、这批案件针对目前我国法律出现的争议点以及矛盾点给出了官方的指导意见,可以更好的体现我国的法制精神

虽然说我国的法制已经非常健全了,但是没有任何的法制系统是滴水不漏的,而在法制的基础上体现出人性的光辉则更是难上加难,但是我国也切实的需要这么多法官来进行审判,所以说我们其实就非常需要这些案件的指导性意见了。因为经过我国专家进行案件的指导以及判决后,可以更好的体现出法制的精神,并且在其中体现人性的光辉,并且针对案件的矛盾点也可以给出更好的阐述。这对于一些法官来说是非常具有指导意义的,可以在面对类似的事件的时候有所借鉴。这样有利于法庭的审判更加有据可循,更加合理公正。

第二、这些案件的量刑标准以及社会影响都比较大,不仅仅对于法庭起到指导,更是为了向社会公示违法的坏处

在这些案件中,不仅仅涉及到对于地方法院审判的标准,以及违法犯罪的量刑。更多的,还是对整个社会上的人进行教导,每年的这些案件中都有很多超出人性的事情,这些违法犯罪的人员对于社会的危害极大,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这些案件也是在警告哪些违法的人,在做这些行为的时候一定要三思,否则只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我国能够少些违法犯罪,多一些正能量的传递,这样社会才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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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申诉状是诉讼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定、判决、调解书,认为有错误,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给予复查纠正而写的司法文书。下面是YJBYS我整理的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欢迎借鉴参考!

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范文一

申诉人:赵xx,男,3xx岁,汉族,g省xx县xx乡人,农民,住g省xx县xx乡xx村,现在押。

胜诉人赵xx对xx县人民法院2xxxxxx年8月1日作出的(2xxxxxx)x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2xxxxxx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李甲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 *** ,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人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 *** 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20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审判决书抄件1份。

3、书证x份。

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范文二

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

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xx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xx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xx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xx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xx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此致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涉嫌金融 *** ,泰国女星Pinky被捕!还牵连到了哪些明星?

据泰国媒体报道称,泰国知名女演员PinkySavika涉刑被抓,而且她或是家族式违法犯罪,这一件案件还涉及到家人,他们一家因涉嫌外汇交易资金盘庞氏骗局要案,一时间吸引成千上万媒体竞相消息,泰国网友们也是对于该明星感到失望,招来强烈反响。

据了解,PinkySavika曾出演过泰国剧《旋转的爱》,在泰国的名气也是相当的大,但她总不至于挣不到钱吧,想不到会参与这种犯罪案,而泰国法院已经在8月18日宣布对Pinky母女俩传出逮捕令,法院乃至提到三项大罪控告。

这个案件不仅牵扯到她和她的家人们,也牵扯到许多泰国明星,这其中包括ManPattanaphon、BaitaySuthiwan夫妻等19人之多,牵涉范畴十分的普遍。

并且泰国法院还说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就是在拘捕PinkySavika及其她家人后不可以所有人保释,这家伙就危险了,就等于是已经提前地对他们一家所判处了,但是想想也是,他们一家涉及的刑事案牵扯不但较广,或是犯很重罪行,就算能保释可能都不会保释出来。

据了解,她与家人所涉及的案子是前些年受欢迎泰国的Forex-3D外汇交易 *** 案例,但该案件的主犯在2021年就已经被拘捕,他们所涉及金额达到20多亿元,额度高得可怕,让许多普通百姓变成了受害人,造成钱财损失,乃至就会有9000多的人变成巨额的接盘侠。

做为最红明星却并没有具有正确表率作用,反倒运用知名度来骗财,这件事也告诫我们创业有风险,要小心在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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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一)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提出申诉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对刑事案件申诉有无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六)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七)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事实与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如何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刑事判决、裁定正确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如坚持无理申诉的,可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予以驳回。

(九)刑事案件申诉立案与再审立案是否相同?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申诉立案。申诉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经审查后,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之一的,案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予以再审立案。

刑事案件已过追诉期不予立案,怎么办?

如果刑事案件已过追诉期不予立案,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或者举报人有以下几种途径进行申诉或 *** :

1: 申请复议

被害人或举报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要求重新审查。

2: 提出控告

被害人或者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请求法院审理该案件。如果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受理该案件。

3: 行政处理

如果案件涉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失职、玩忽职守等问题,被害人或者举报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方法都需要具备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此外,不同地区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被害人或举报人咨询当地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以获取更加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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